陶某某1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逃逸”的理解和认定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法定义务
[裁判要点]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及时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告公安机关并等候处理,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备留个人信息,后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跑的,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刑初字第308号(2012年10月15日)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无证驾驶陶某某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沿道路行驶至西狼村时与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1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将被害人陶某某送至医院治疗,护理被害人陶某某多天。2011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陶某某1进行了讯问,被告人陶某某1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留下了真实的个人信息及居住地址。2011年10月18日,陶某某1见被害人伤势较重,因无钱给被害人治病,即放弃治疗回到原籍地。2011年10月25日经中牟县交通巡警大队事故中队认定,被告人陶某某1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1月15日,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受外力作用致右下肢受伤,自大腿远端截肢,已构成重伤。2012年3月23日,陶某某1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另查明,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一五三医院住院治疗42天,、交通费1543元,陶某某1已支付医疗费5000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牟刑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陶某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扣除已付的5000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刑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陶某某1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陶某某1犯罪后及时报案,等候处理,并及时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治疗,支付了部分治疗费,坚持照顾护理被害人,接受了公安机关讯问,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因无经济能力继续治疗被害人而逃回原籍,其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被告人陶某某1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陶某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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