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摘要】离婚扶养制度在我国《婚姻法》中是重要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其缓解了因离婚而导致双方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立法设计上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时代的变迁,离婚扶养制度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文章通过对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立法中的概念、适用条件及方式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离婚扶养制度发展的瓶颈,以期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离婚扶养制度经济帮助立法婚姻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婚姻家庭领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离婚率逐年攀升,导致因为离婚而出现更多的社会潜在问题。离婚后,夫妻间原有的相互扶养义务终止,离婚扶养制度的设立,能够使有能力的配偶一方为生活确有困难的另一方提供经济上的帮助,有效缓解因离婚而导致的经济困难。我国《婚姻法》早已确立离婚扶养制度,但该制度自身的立法依然有很多不完善之处,特别是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适用方式三个主要方面,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一制度发挥有效作用。
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分析
离婚扶养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如果配偶一方陷入经济困难而对方又有能力提供救助的情况下,有能力方提供给困难方扶养给付的法律制度。对于离婚扶养制度的概念,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中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往往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制度设计的需要而加以命名,绝大多数国家称为
“离婚扶养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称其为“离婚经济帮助制度”。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01年重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样的帮助应为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后,从一方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不能在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也不能将该制度与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混淆使用。可见,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依然将该制度归为“经济帮助制度”。
但是“离婚经济帮助”这样的表述,显然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对于从字面意义上把握这一概念是不利的。“离婚扶养”是基于离婚前配偶双方曾经有过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而离婚后,将这种法定义务延伸,对离婚时的生活发生困难的配偶进行扶养扶助。将扶养义务延伸至离婚后,也能说明,婚后的生活困难是由于离婚这样的事实导致的,所以由前配偶进行扶养是合情合法的。而我国一贯采用的“经济帮助”字面意义不能体现其延续性。所谓“帮助”的含义应当是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予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在我国的传统意义上一般是在自愿的情形下,对他人的支持,那么是否表示如果不是自愿的,即可放弃帮助。所以“经济帮助”不能体现离婚扶养制度的法定依据。因此,从立法上应当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改为“离婚扶养制度”。
我国离婚扶养制度适用条件分析
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一法条是离婚经济帮助在我国婚姻立法方面最核心的条文,是后续司法解释的重要依据。根据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解释,“生活困难”应当是按照个人所有的财产和离婚时分到的财产依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其中没有住房的可以算得上是困难的一种直接表现。为了不将离婚经济帮助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混淆,因而,
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