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浅析
(;,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2 0)
摘要: 通过对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所得税核算的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在纳税计算和调整方面仍然比较复杂,而且新概念的引入更凸显研究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关键词:长期投资;现金股利;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XX)03—0058—02
XX年2月财政部出台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所得税核算的具体准则都是全新的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净利分配结果,因此,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收益。在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并按会计政策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减计税基数,但投资企业在期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减的投资账面价值与调减的计税基数不相等,投资成本按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进行调减,而计税基数按现金股利(或利润)的税前金额调整,两者之间会形成差异,且此差异在未来期间不转回,属于永久性差异。被投资单位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不论现金股利(或利润)是投资前的盈余分配还是投资后的盈余分配,投资企业都在冲减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确认债权的实现,但税法作为投资成本收回时,按税前盈余调减计税基数,投资企业要按税前盈余补缴税款,转回上述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1 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纳税差异,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以下几个方面会影响其性质和数量:①股利收益属于税后收益,在计算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涉及投资企业是否补交税款的问题;②由于对投资账面价值与投资收益的确认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差异;③税法和会计确认的投资账面价值与投资收益在时间和口径上可能会不一致。由于这几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使得长期股权投资纳税差异调整问题复杂化。
依据上述几个方面,可以将差异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然后逐一分析。①将差异形成的原因按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是否存在差异分为“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和“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两类,这主要涉及投资企业是否补缴税款的问题。长期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净利分配结果,因此,投资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税后收益。《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投资企业对于上述利润不用重复纳税。②按会计政策不同,企业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投资的目的不同分为权益法和成本法,两种方法在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收益时,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综上所述,可以将投资企业投资账面价值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数的确认分为8种情况(如下表所示)。以下将8种情况分为 4类逐一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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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于或低于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当投资企业收到的累计现金股利(或利润)高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时,投资企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账面价值;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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