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论文大纲.doc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条对约定的所有权种类、约定何时生效、是否可附期限、附条件生效未涉及;对约定的方式只限制在书面形式上,显得保守、谨慎,并不能满足当前夫妻对约定财产关系自由选择的要求,称此条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其实名不副实,它的限制太多,立法好似在被动应付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条在约定的内容,是否可对债务进行约定,约定部分不明确情形下如何适用等具体问题上未做明确规定,这使约定夫妻财产制不便操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简捷的需要;该条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夫妻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约定限制完善
【引言】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在婚前、结婚时和结婚后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规定简略到逐渐详细的过程。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以整条篇幅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但短短一、二百字怎能完全涵盖约定夫妻财产制,它还不系统、还不完善。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未改制,中国几千年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形式被打破,代之以独立的部门法编纂形式、体制。在民事立法方面,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国民党政府继续沿用这一模式,并于1930年在民法典亲属篇中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这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出现约定夫妻财产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修正了三次《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约定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过程。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的立法解释中规定:“婚姻法关于夫妻对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应自由的约定。”可见,1950年《婚姻法》并不排斥约定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新增设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法第十三条作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简略表述。虽对约定夫妻财产制表示认可,但没作具体规定。这两个《婚姻法》适用期间,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和当时经济欠发达、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很少见,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更少。2001年修政的《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以第十九条整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才变的实用起来。同时,也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约定财产的情形多了起来。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和现实需要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
同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相适应,规定具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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