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社会保险的自治管理|
摘要:在德国,社会保险由社会自治组织管理,自治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法组织,在德国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虽然自治组织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公法组织,但由于. com关于自治组织还没有统一的法律,不同部门之间关于自治管理的规定存在差异,使得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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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组织(包括www .ddd tt. com社会保险自治组织)并不受宪法保护。由于. com立法上存在问题,这使得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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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想的社会保险自治降到最低限度,在很大程度
上,社会自治已退化为一个不能令人满意的联合政府组织,与自治组织民主、自由的思想本源已很难吻合。
关键词:社会保险,自治管理,社会法
一、自治管理:概念和原型
“社会保险机构是在公法上拥有自治管理权的法律实体”,关于这一点在《社会法典》第4篇第1款第29条中有具体规定,其中的两个要素“公法法律实体”和“自治管理”限定了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权。这两个要素总是一起出现补充的。
●“公法法律实体”是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权的实质。社会保险机构并非国家机关,而是8ttt8社会团体,但法律效力的基础使其具备自主管理权,接受国家直接或间接的管理。这种分散化管理实现了决策的多元化,使得管理者可以度来考虑和解决8t t t 8. c o m问题。“宪法里对自治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自治机构起到监督作用,解决8t t t 8. c o m了因为8 Tt t 8. com自治管理导致. com的责任分散化问题。但是dddTt为了dd dtt. com保证真正的自治,这种监督始终只是法律监督,而不是目的性的专业监督。
●组织权自治是自治管理的前提条件。这在自治管理概念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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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管理意味着关系人一起对公共事务负责。,使关系人可以有效规定来处理8tTt8具体事务。借此,关系人可以到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并且对联合会意志的形成施加影响。为了dd dtt. com加强自我决定意识,现在dd dtt. com在自治管理中存在一种削弱外来规定作用的趋势。因为8 Tt t 8. com在社会共同生活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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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自由的规定和限制并非针对所有8 tt 国民全体,而只是针对关系人群体。自治管理重视自由,更重视民主参与。通过民主决策过程,个人参与的可能加强。
自治管理是通过公法法人实体而得以实现的,但社会保险机构并非是实行自主管理的先锋。历史上最早运用自主管理模式的是德国的乡镇市,这种自主管理与地域相关,保证乡镇市可以所有8 tt 事务承担起责任。与这种模式相区别的是功能上的自治管理,这样的机构包括www .ddd tt. com高等学校、社会保险机构等。管理法中的概念,而且还是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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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包括www .ddd tt. com在地方法、高校法和社会法中。
有人希望关于自治管理能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以对目前处于利益中心的社会保险自治管理起到引导的作用,但基本法的规定要让他失望了。目前并不存在自治管理的统一原则,它在不同的机构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类似于综合法的“自治管理法”(《基本法》第2条第28款)中只对乡镇和市的自治管理进行了规定,而关于高校自治管理的规定则见于“科学自由”部分(《基本法》第3条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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