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侦查与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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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一、侦查概述
1、侦查的概念及特征
2、侦查的任务
3、侦查的意义
4、侦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案例分析: P153(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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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侦查组织体系:侦诉结合型与侦诉分离型
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具有侦查与起诉权,属侦诉结合型。
其他类型案件:侦查工作由警察完成,检察官主要负责起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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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措施概述
1、概念和特征P265
2、适用强制措施的原则及应考虑的因素
3、意义
三、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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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第116--121条)
1、概念
2、程序
(1)讯问人员及人数、时间、地点:《刑事诉讼法》第116条(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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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二款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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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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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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