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如何令行禁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1年10月30日 09:36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监管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不是一种新的刑罚,而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但具体如何执行,则亟须更为具体可行的规定。
背负禁止令的少年
安徽省临泉县出生的郑某和许多父母外出打工的农村孩子一样,对于父母的印象总是那么朦胧,在他3岁时,父母就外出打工了,他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农村的生活是清贫而简单的,到了上学的年岁,他和同龄人一样背起书包走进一所农村小学。或许是没有父母的管教,或许骨子里厌倦课堂,小学还没有毕业他就主动辍学了。
2009年,17岁的他来到江苏省扬州市闯荡世界。少年的心本身就是易浮躁和冲动的,没有一技之长的他整天混迹于网吧,在他人带动和讲“哥们”义气思想的诱导下,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009年7月27日晚,无所事事的他又到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萍缘网吧上网,和“铁哥们”郑绪林在虚拟的世界里游荡。郑绪林脾气暴躁,因为琐事与同在网吧的张振洲发生口角,双方遂分头召集多人准备斗殴。郑绪林召集被告人郑某及郑先先、王超超等人携带钢管、东洋刀,与携带钢管等器械的张振洲、胡玉青等人在江阳西路高力汽配城路段北侧相遇。郑绪林见对方人多,遂又召集数人至现场助威。郑绪林、郑先先与张振洲就先前在网吧发生口角之事商谈未果,双方便持钢管、东洋刀等器械互殴。其中被告人郑某与闻讯赶至现场的胡彦青互殴。斗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张振洲的损伤属轻伤。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郑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1年9月,综合被告人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禁止郑某在一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宣判后,郑某的刑罚如何执行是法官最犯难的事,他也许不会在扬州久留,也许会漂泊到另外一座城市,不进网吧,谁来监管?难道只是靠他自己内心的定力吗?
■法官说法
禁止令执行有真空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自
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邗江区法院先后发出‘禁入网吧’、‘禁止接触同案犯’等禁止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加以研究解决。”邗江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徐莉对禁止令的执行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徐莉认为,公、检、法、司之间工作衔接机制亟待建立。禁止令的发出到执行涉及公、检、法、司及社区矫治等多个部门,禁止令发到哪个层面,检察机关怎样进行监督,执行部门如何开展工作,与法院如何衔接、协调等问题尚待明确。禁止令在具体执行时尺度把握有难度,如对禁止“接触特定的人”这一条,多近距离是接触,通过网络、手机联系是否属于接触等,均需要明确规范。另外,如“禁入网吧”,如何让网吧等特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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