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001:医院制度制定和修订的规定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日修订日期:2014年4月6日
为规范医院规章制度和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建立和完善医院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医院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院性制度和文件的制定或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责任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运行需要起草征求意见稿,在部门内部充分论证后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根据职能部门意见修订形成送审稿;
(二)分管院领导对送审稿进行审核把关,报送相关委员会审议,责任部门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交院务会讨论;
(四)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分管院领导批准生效,生效日期一般为签发日期。
二、各职能部门在遵循医院制度和文件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制度和工作规程,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名后在部门内部实施。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制度和工作规程的定期复审和落实。
三、制度和文件制定或修改的原则:
(一)符合医院宗旨、目标;
(二)符合医院文件格式;
(三)至少每三年或根据需要复审和修改;凡注明“试行”或“暂行”的,应在试用一年后及时修订形成正式制度或文件。
(四)存放在各相关部门制度和工作规程手册内,以便于相关员工查看;
(五)过期、修改或删除的制度和工作规程必须按规定归挡,并保存l5年。
四、各委员会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之间应加强交流,确保医院与部门,部门与科室之间的制度和文件相互协调,避免冲突。
五、制度所属领域代号:
分类
代号
分类
代号
分类
代号
临床管理
LC
病人权利
QL
病历管理
BL
药事管理
YS
医院感染管理
YG
综合管理
ZH
人事管理
RS
财务管理
CW
科研教学管理
KJ
审计招标管理
SZ
后勤保障管理
HQ
应急管理
YJ
基本公共卫生管理
JG
社会卫生管理
SW
护理管理
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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