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本单位动火作业分级、职责要求、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单位禁火区(公司二道门内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本规程不适用于本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依据
下列标准后包含的条文,通过在规程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正式使用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4、术语定义
本规程采取下列定义: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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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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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动火;
、液化烃、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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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m以内范围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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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恶劣的地下水道、深井、电缆沟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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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车间或单位独立公司房全部停车、装置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科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责任部门及职责
动火作业负责人为施工单位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应随身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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