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设备内动火作业及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设备内、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内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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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等腐蚀严重。
,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员、主管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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