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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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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摘要】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在刑法中,将某一结果归咎于某人的时候,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此外,要正确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从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进行考察,而不应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这样一些哲学问题上。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定罪
因果关系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在结果犯的场合,无因果关系则无刑事责任。那么,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1]对此,我国学者提出否认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观点。[2]我认为,行为与结果是一种事实特征,而因果关系是两者之间一种性质上的联系。因此,确实不应将因果关系与行为、结果相并列作为构成要件。当然,这丝毫也不能否定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关于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一般认为只有在结果犯的情况下才存在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在其他场合则无考察因果关系之必要。[3]但也存在一种过分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的倾向,将因果关系视为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因素。尤其是不仅将因果关系与定罪相联系,而且与量刑相联系,存在着刑法因果关系夸大化之虞。[4]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将犯罪结果理解为对社会关系的侵害,一切犯罪都存在犯罪结果的基础之上的,由此推论出因果关系是一切犯罪构成的条件。如果把犯罪结果理解为行为结果,将行为犯与结果犯加以区分,就会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我认为应将因果关系限制在结果犯的构成上。只有在正确意义上理解犯罪结果,才能防止因果关系的泛化。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有事实性质。但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一种事实的性质而存在的。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指导下,对于事实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然而,由于没有从价值层面上研究法律因果关系,因而使因果关系理论纠缠在必然性与偶然性等这样一些哲学问题的争论上,造成了相当的混乱。[5]我曾经提出因果关系是行为事实与价值评判相统一的观点,认为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只有经过价值评判才能转化为犯罪的因果关系。[6]此后,我国学者又提出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统一的观点。[7]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跳出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窠臼,对于正确理解刑法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因果关系的考察,二元区分的观点是引导我们摆脱因果关系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聚讼的唯一途径。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中得到借鉴。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存在一种双层次原因学说。双层次原因,就是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cause in fact),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Cause in law).事实原因这一观念建立在直观基础上,由“but—for”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B,C......)就没有Z,则A(B,C…)就是已发生的事实原因”。这个公式并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只是因果关系理论的一个基础层次。法律原因是为了弥补第一层次的缺陷,限定事实原因和范围,从事实原因中筛选出一部分(即法律所关注的那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第一层次是第二层次的物质基础,第二层次不能超越第一层次,第二层次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核心因素。[8]在上述双层次原因中,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的分立,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正确解决提供了基础。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在条件说的基础上,提出相当因果关系说,由此形成存在论的因果关系与价值论的因果关系。[9]尤其是客观归罪概念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客观归咎又称为“结果的客观归罪”(imputazione oggettiva. dell event).[10]客观归罪的理论框架中,客观构成要件的考察上应该从两个层次上进行:考察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和考察结果的客观归咎。[11]因此,客观归咎理论,使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呈现出双层次的特点。
根据以上考察,我认为,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仅当作一个事实问题来把握难以完成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中所担当的使命。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应当从刑法角度加以考察,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归咎的根据。会导致使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过宽。为此,主张条件说的学者为限制条件的范围,又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说。该说认为,当前行为之条件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第三者的故意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是按照“but—for”公式来表达的,因此,事实上的原因极为广泛。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则引入了哲学上的条件与原因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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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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