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摘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但是转变的效果不尽理想。为什么经济增长方式难以改变?归根结底还是体制问题。我台,已被历史证明。主要的体制性原因有财政体制的运作方式和功能、投资体制的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等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
关键词:经济增长方式体制性原因分析
如果说“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的重点,是解决在开放条件下迅速发展、扩大规模的“量”的问题,那么,在“十一五”期间则应在提高企业和产业竞争力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上下功夫,深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质”的综合提高。由“量”的扩张到对“质”的重视,这一变化决定了我们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而应该关注现象背后的主因。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最根本的障碍应该说是体制。体制障碍的根本既有政府主导配置资源的问题,也有市场要素资源素质低、市场内生机制以及各种传导机制没有形成等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体制的运作方式和功能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而设计实行的一种新型财政体制,它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应当有助于我国统一的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然而,实践证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并没有完全达到这一目标。分税制财政体制并不排斥局部经济利益的存在,但是,按照现代财政理论及其所倡导的受益原则要求,不同地方政府辖区的局部经济利益是指那些以统一大市场为前提条件的、对不具有外溢特征的社会共同事务的需求与供给,因此,它不应当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什么阻力。然而,在新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仍然热心于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尤其是对那些衩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感兴趣。这种政府行为表明,政府实际上是在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必然会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会阻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利于全国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
政府能否划清财政职能与非财政职能的界线,能否正确界定财政职能的范围,能否承担起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经济责任,将直接影响乃至制约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财政职能“缺位”与“越位”现象严重,积重难返。企业办社会负担过重、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等,直接拖累了企业,使之劳动生产率难以大幅度提高。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目前由企业所承担的初等及中等义务教育(职工子弟学校)、幼儿园以及职工医院等,都属于应当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共同事务;此外,政府还应当集中组织提供对公民(包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然而,在现行财政实践中,政府并没有将这些责任承担起来,在这些领域财政职能实际上是严重缺位。而财政职能“越位”,则主要表现为政府现在仍然承担着许多不属于财政职能范围以内的事务。
政府财政职能缺位直接阻碍了我的提高及其集约化生产程度的提高。这是因为现行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的“缺位”实际上意味着是通过国有企业被迫进行的“补位”来保证其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平衡状态的,而企业对财政职能的补位,最终必然体现为企业经济负担的加重,从而拖累企业使之难以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及其生产的集约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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