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1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1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一、犯罪数额的概念
从现代汉语词义上讲,数额指一定的数目,数目是通过单位表现出来的事物的多少,数量是指事物的多少。但是,对于刑法意义上的数额,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数额是指现金或财物折算成现金的一定数目的标志;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数额是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的数目,也就是货币或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品数目;第三种观点认为,数额是表现为货币或财物的犯罪对象的经济价值的货币金额,数量表现为一定物品的犯罪的对象的多少的单位数目。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过于狭窄,仅限于现金的多少,而忽视了经济价值的估算;第二种观点则将数额等同于物品的数量,混淆了二者的概念。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犯罪数额是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大小,并以财物、物品的价值或数量表现出来的与犯罪相关的数额,即可以包括犯罪对象的数额,也可以包括犯罪对象之外的其他与犯罪相关的数额。[3]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7种具体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从上表来看,《刑法》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规定了“销售金额较大”、“销售金额巨大”的概念,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有“违法所得数额”的概念,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有“重大损失”的概念,除此之外,刑法条文大量使用“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概念。“两高”多次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大量使用了犯罪数额的概念,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造成损失数额”等犯罪数额类型。
二、知识产权数额标准的分类以及具体认定
(一)知识产权数额标准的分类
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数额是一个内容十分丰富的概念,根据以上分析的犯罪数额标准确定的原则,依照《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非法经营数额并不是现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类型,而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使用了非法经营数额衡量犯罪情节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在“两高”2004年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中,非法经营数额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过程中,储存、制造、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并将其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假冒专利罪的认定标准之一。这是因为侵权行为的量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而侵权行为的量又在非法经营额上得到了充分地体现。[4]理论上的通说认为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所涉及的侵权产品的数额的总和。
。我国《刑法》第214条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两高”2004年《解释》第9条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在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得到了充分地体现。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根据“两高”《解释》的第2条则规定了,数额较大指的是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情况。同样根据“两高”《解释》第9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指的是行为人在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了销售之后,实际所得以及预期所得的违法收入的总和。
。违法所得数额主要在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刑法规定中有所体现,即刑法分别规定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构成两罪的数额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做法。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司法解释中还存在互相矛盾的情况。199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把“违法所得数额”规定为“销售收入”,即等同于销售金额,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1995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确定标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1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ying_zhiguo02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