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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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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刑事证据作为办案的基础和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是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的重要基石。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及提高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德兴市院通过办理公诉案件发现,由于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使得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面临困难和尴尬的处境。
一、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一方面忽视对“量刑”或“情节”等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如立功或自首证据、累犯证据、主从犯证据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困难。另一方面忽视对有罪供述的补强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不注重收集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物证、书证等。被告人在法庭上一旦翻供,公诉指控将处于被动境地。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注重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却不及时。容易发生基于如现场勘查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证据原貌的缺失,或者证人记忆力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干扰、证据保全不当等原因,而引起证据链条断裂或不完整,导致案件最终因一些关键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2、证据形式不完备、收集程序不合法。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责任心不强以及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出现纰漏导致证据在形式上的不完备。如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证据或者复制件证据未注明来源又无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记载,提供鉴定意见的同时未附鉴定委托书等。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存在诱导性发问。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前,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组织辨认时,辨认对象差别明显,如被辨认人与其他辨认对象外形差异较大或者年龄相差较大。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矛盾证据不排除。收集的证据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和“合理怀疑”,但是由于侦查条件所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在笔录中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存在矛盾也时有发生。当出现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相互矛盾或间接证据之间相矛盾、被告人供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时,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后期办理工作。
二、以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
1、“重口供,轻证据”意识,制约了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全面收集和及时收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因此全面及时收集其他重要证据对定案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只注重获取其口供,导致错过了重要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提取时机,或使本来很有证明价值的证据失去“法律价值”。另外还有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忽视其罪轻或者无罪的辩解,导致一些“情节”证据或者“量刑”证据收集不全面。
2、
“重实体,轻程序”意识,易导致证据形式上不完备及造成违法取证。实体与程序并重是刑事诉讼遵循的一贯理念,但是部分侦查人员在调取证据时不依照诉讼程序要求取证,这样取得的证据一旦被排除或者在法庭上受到攻击,将给检察机关的指控带来很大的困难。
3、忽视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导致矛盾证据的存在且不排除。在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多份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只是一份。虽然言词证据最能够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过程,但是其不够稳定的天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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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