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程序,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aic.。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
国家工商总局
2015年7月3日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的要求,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和培育经济新动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网络抽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构建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严格规范网络商品交易经营秩序,依法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依法行政,逐步规范。在发展中逐步规范,以规范促健康发展,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严厉查处网络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问题导向,重点抽检。深入分析网络交易商品中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科学确定抽检商品品种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网络抽检。
——上下结合,源头治理。坚持线上线下结合,抽检结果线上线下互认,及时公布网络抽检结果,促进经营者自律、行业治理和社会监督,共同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二、网络抽检的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抽检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网络抽检工作,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实施网络抽检。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即为网络商品经营者,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三、网络抽检的组织实施
网络抽检的组织实施依照本意见规定执行,对本意见未规定的依照《抽检办法》的规定执行。通过网络商品经营者的实体店或者仓储地抽取样品的,依照《抽检办法》规定执行。
(一)样品的抽取
网络抽检的样品应当由买样人员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抽检实施方案应当确定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抽检商品的规格型号以及数量等。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开邮寄包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购买的,可同时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协助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及商品信息、网络交易过程要采用网络截屏、全程电子视频录像等取证手段,予以全程记录;对收货、查验、封样等应当全程录像并留存。必要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被抽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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