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4)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三条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直属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
,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义务消防队;
,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直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导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
、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
、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
,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直属企业,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
防安全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