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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间接交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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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间接交付
篇一: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甲方配偶: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情因修建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占面积罚款超层面积罚款和“国土、城建、城管”等执法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年月日签字的合伙建房协议内容约定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方案,但甲方暂无力自出现金支付应该承担的部分。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根据甲方支付所需以转账和现金预借的方式向甲方预借罚款和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交付和支出,房屋竣工后凭票报算,为明确权利同义务,避免纷争,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
号》”到手时,开支了元,甲方承担了许可证费用的贰万元。乙方承担了元,《注:年月日的借条为凭》双方该项支出已结算清楚。
二、结止五楼主体完工、乙方通过转账和现金预借的方式向甲方
预借了用于“国土,城管,城建”等执法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 元。(元整)(注:乙方以现金借条汇款存根、于年月日同甲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对明细清单鉴字为凭)。根据合伙建房协议内容约定,乙方承担整( 元整)甲方承担,
(整),乙方替甲方垫付的元,甲方夫妻自愿用同乙方合伙修建分割所得靠垃圾转运场边四楼住房一套抵押担保。
三、乙方替甲方垫支付的元,在乙方向甲方交接清水房装修使用的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未付清垫付款前乙方保存甲方四楼住房进户防盗门钥匙,直至还清垫支款全部,而交接钥匙。
四、如甲方失信,乙方有权变卖四楼住房一套,收回垫付款,全部多余部分售房款归甲方所得,并无任何条件协助乙方和第三方签写房屋买卖协议提供所有相关合法建房手续。否则承担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立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以及执行费及垫付款全部资金利息,和直接的间接的损失费用。
五、另借罗国荣现金百元,帮上自来水的上户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篇二:民间借贷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现金(尤其是大额借款),你知道吗?!
民间借贷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现金(尤其是大额借款),你知道吗?! 来源: 法律讲堂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导读】: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有大额现金交付,然而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败诉。若是真实的借贷关系,那么你的钞票可能就打水漂了!!!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该如何认定?且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关倩的文章-----《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案情概要】
原告刘某诉称借款2170万元给东升公司、徐某(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签字确认的122张借条为据,借条均载明:“今向刘某借款现金×元;在约定借款期限届至时,应于归还本金当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商业经营性贷款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人在借期内定期向刘某出具《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应于同年7月19日前还清借款。东升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诺书》,承诺就占用资金给刘某造成的投资损失,另支付补偿款253万元。XX年7月19日,约定还款期限届至,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复印借条原件时,徐某将封存借条原件的档案袋扔出窗外,后无法找到。刘某因要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东升公司、徐某还本付息。
被告东升公司、徐某共同答辩称:案涉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刘某主张的借条金额均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诉讼)滚动计算而来的高额利息,因另案诉讼查封东升公司的土地、设备,其于无奈之下被迫签订系列书面文件,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刘某就该节事实仅作口头陈述,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据其陈述,其在另案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又将2170万元出借给东升公司、徐某,案涉金额较大且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该行为本身与常理不符。刘某起诉主张业已发生的借款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仅凭《结算协议书》、《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承诺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主张权利依据不足。该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明,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用以补证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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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iao197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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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