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多式联运
第一节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一、国际多式联运及其特点
1。国际多式联运
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
“国际多式联运系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①一份多式联运合同,明确规定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由一个多式联运承运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er,MTO)对全程运输总负责;
③使用一份包括全程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多式运输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运输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运输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④全程单一的运输费率;
⑤至少采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⑥至少在两个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二、国际多式联运优越性
1、手续简便
2、安全可靠
3、提早结汇
4、统一理赔
5、实现合理化综合运输
三、国际多式联运法规
①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管理、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及期间、法律管辖等的国际协议。虽然这个公约至今未能生效。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
② 1973年《国际商会联运单证规则》是最早的关于联运单证的国际民间协议。作为民间规则,其适用不具有强制性,但被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常协议采用。
③ 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于1991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共同制定,是一项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定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所下的定义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4. 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制
Liability System)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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