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及对策
如何把控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及对策
房地产估价执业刑事案件
执业风险发生案例
四川骗贷造假案(案件7)
宁夏改制造假案
麦科特上市造假案
上海世茂滨江花园房屋估价案
浙江众城案
浙江衢州市华创案
房地产估价相关问题探讨
无风险意识
对风险漠视
一、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及对策
(一)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
:
(1)政策制度的变化造成的风险
(2)经济环境的变动造成的风险
(3)估价理论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4)估价业务本身造成的风险
(5)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6)估价技能不娴熟造成的风险
(7)职业道德的缺乏造成的风险
(8)工作作风不严谨造成风险
一、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及对策
一、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及对策
(一)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种类和表现形式
(3)一般过失
(2)侵权
(1)违约
房地产估价机构与估价师违反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
规定,未尽到合同约定义务,如未在预定时间内提交估价报告,造委托方损失。
估价师未违约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错误行为,如出具估价报告结果与市场行情向背等,使委托方支付了大于房地产实际价值的价款。
估价师在执业中缺乏合理性或应有的职业谨慎。一般情况下,普通过失导致对估价事项的部分错误表达,但尚未对社会和当事人造成损失危害,或虽造成损失危害但损失和危害不大。
(4)重大过失
估价师执业中明显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严重背离职业谨慎的专业标准,违背职业道德,也称为推定欺诈。是一种自愿的和不负责任的不法行为。其对估价事项的表述有根本性的错误。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和危害,在社会和舆论上有较大的影响。
(5)欺诈
估价师在执业中有故意欺骗的倾向,也就是故意的虚报或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最严重的行为就是故意出具虚假估价报告。
一、房地产估价执业风险及对策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估价师的法律责任
2.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受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或鉴定的评估机构和专家,应当依法公正执行业务。因故意或过失给保险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注册单位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暂停执行业务、吊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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