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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27日
新闻截屏:
新闻事件1
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5日公布,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的背景
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特别是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
不要带“血”的GDP!
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实现“十三五”目标,要破解发展难题。
必须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的态势。
党和政府有要求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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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滩踩踏 36人死亡
漳州PX爆炸损失9457万
天津港爆炸173人死亡
一、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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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罪名1
重大责任事故罪134
危险物品肇事罪136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134
消防责任事故罪139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135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38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35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37
二、内容
故意犯罪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
责任落实不到位
责任体系不健全
职责划分不清
监督指导不力
排查不细致
应急教育不够
培训针对性不强
对措施不熟悉
报告不及时
……………
生产主体责任“不作为”
安全犯罪行为表现:
监管不到位
排查整改不力
检查不彻底
问题失察
治理不深入
应急预案不到位
检查走过场
规划不合理
审批把关不严
未发现问题
风险研判失误
救援不力
响应不力
监管者
“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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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
2、入罪门槛
3、从重情节
4、严惩贪腐
6、职业禁止
5、法条细化
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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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的“隐名持股人”
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对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
二、内容
1、责任主体1
直接生产作业人员外: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