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镇海区区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
1. 主要考核内容
区级绿色矿山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矿山企业证照手续齐全: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征用(占用)林地手续;
具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年内未受到与矿业相关的行政处罚。
区级绿色矿山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资源利用集约化
矿产资源利用率高,达到或超过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设定的指标,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吨耗资源产生的经济效益(税、费、利)高,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能耗指标低,居区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95%以上,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100%得到妥善处置。
开采方式科学化
严格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开采:
开采方式和加工工艺合理,加工设备先进;
制定科学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严格实施,采矿许可证登记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生产工艺环保化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列入环境保护部门公布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单位目录的,应编制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境应急措施;
选矿场的主要加工设备封闭运行或湿法加工,粉尘实现达标排放;
矿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防尘措施有效,矿石运输车辆驶离矿区时采取保洁措施,无粉尘飞扬现象;
矿山剥离的表土得到合理堆放,利于今后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时使用;废碴、尾矿等固体废弃物有专用堆场和标准尾矿库,并最大限度得到综合利用;
建有规范完备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基本实现零排放;矿区建有截(排)水沟,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达标排放,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 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
噪声排放达到GBl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的相应标准;矿界周围声环境质量达到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功能区标准;
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震动波对周边环境未造成危害;
企业管理规范化
绿色矿山创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绿色矿山建设的职能机构,专人负责,职责、权限明确并形成制度性文件;
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健全;
准确、及时地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报表,台帐、档案资料齐全;
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依法纳税,依规缴费,足额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闭坑矿区生态化
有完备的局部闭坑矿区生态环境治理方案,实现边开采边治理;闭矿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并认真实施;
闭坑矿山无地质灾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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