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
JJG 597-89
Verification Reggulation of Verification Equipment for AC Electrical Energy Menter
本检定规程经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89年4月6日批准,并自1990年2月6日起施行。
归口单位:辽宁省计量局
起草单位:辽宁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本规程技术条文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
高树伟(辽宁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彭平(河南省计量测试研究所)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检定规程
本规程参照采用IEC736-82《电能表试验装置》报告。
本规程适用于新生产、修理后和使用中的额定频率为50HZ或60HZ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简称装置)的检定。
一技术要求
1 标志
装置上的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2 结构
装置应设有接地端钮,并在其旁标以接地符号。
装置上的开关、按钮和调节手柄应有功能及开降方向标志。
被检表和工作标准表放置的位置应固定;工作台、支架应保证电能表处于正常的工作位置(见表1);联接标准表、被检表用的引线专用。
表 1 各级感应系电度表工作位置的允许偏差
装置的电压回路和电流回路应分开,供电频率相同;布线应整齐合理、联接可靠。
3 装置的误差
装置的误差是指装置在标称工作条件下的测量误差,由试验确定。
各级装置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表2中的规定值。
表2 以百分数表示的允许误差
注:功率因数角θ是指加在工作标准表有电流那一组元件上的电流与电压间的相位差。
表3 装置允许的标准偏差估计值S(%)
如果使用中的装置测量误差超过表2的规定值,但未超过规定值的两倍时,必须用装置的(或工作标准表)已定系统误差修正检定结果。
4 标准偏差估计值
在装置的常用量限,对被测电能量不少于5次的重复测量时,其测量结果的标准偏差估计值S不应超过表3规定值。
5 标准器
装置中配套使用的工作标准表的准确度等级应不低于表4的规定。
表4 装置中使用的工作标准表准确度等级
注:规程实施前已有的装置所使用的标准表可以与表4规定不同,但由试验确定的误差应满足表2和表
3规定。
标准功率表使用测量点的相对误差(以百分数表示)应不大于该表准确度等级值。
三相装置中所用的三台(二台)单相标准电能表(或功率表),应具有相同的型式及量限。
装置中配套使用的标准电压、电流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表5规定。
表5 装置中使用的标准电压、电流互感器
允许使用比表5低一等级的互感器,但在装置检定周期内应能满足表2、表3的要求。这原则同样适用于装置只有电流互感器的情况。
标准互感器的电压、电流量程应与被检表的电压、电流规范要适应,同时使工作标准电能表的工作电流不小于标定电流的1/2。
周期检定时,装置内安装的标准电压、电流互感器可以不再检定;修理后或新安装的标准电流、电压互感器应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
采用瓦秒法时标准测时器测时准确度应不低于表6规定。
表6 标准测量器允许的相对误差(%)
6 装置输出的电量
每次测定电能表误差期间,输出功率稳定度应不超过表7规定。
表7 负载功率稳定度(γp)
注:(1)规定不适用于标准电能表对负载功率的相对变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
(2)测定装置输出功率稳定度时,时间应不少于100s,有特殊要求的情况适当延长时间。
装置在任何输出负载下,输出端应满足表8和表9规定的参考条件。
表8 影响量及允许偏差值
表9 三相装置输出三相电压、电流系统对称条件
注:相(线)电压与电流间的相位差:ψc-ψa≤2°(3°)当电压超前于电流时相位差为正值,电压滞后于电流时相位差为负值。
三相装置的输入电路与输出电压回路、电流回路都应按正相序连接,但线路中应设正、反相序切换开关和监测相序的仪表或指示器。
7 调整装置
电压调节器和电流调节器
调节范围应与装置的工作量限相适应,即:在任何输出量限下,调节器均应能平稳、连续地从零调节到110%额定电压的120%额定电流值。
调节细度(以与各量限的上限相比的调节不连续量的百分数表示)应不大于装置中工作标准表等级值的1/3。
三相装置的调节设备,应能分相调节输出电压、电流(允许三相同步调节,但必须设分相细调盘)。当电压、电流回路带额定负载时,调节任何一相电流(电压)时,其余两相电流(电压)变化应不大于±3%;当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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