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
名单”
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履信守约履约守信行为,推进矿山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通过对采矿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的基础上,将诚实守信采矿权人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采矿权人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采矿权人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采矿权人是指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持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且连续三年未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
。;
(二)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三)其他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信用典型示范作用的。
第六条采矿权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采矿权人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依据《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
(二)矿产资源开采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定的。;
(四)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应当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第七条采矿权人信用“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发现采矿权人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所在的辖区辖区的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国土分局梳理收集形成初步名单。
(二)调查核实。成立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人信用“红黑名单”审议小组(以下简称“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对信用“红名单”的采矿权人初步名单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由审议小组将审核结果报局业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确认公示。将经局业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的初步名单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预公示,公示期十日。
社会公众对初步名单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交书面材料。收到书面材料后由审议小组开展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局业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决议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信息公告。初步名单经预公示无异议,或社会公众提交的异议材料无效的,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正式公告红名单,并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信用“红名单”的采矿权人,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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