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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语言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活动。侦查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情节和核实相关证据;也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相关证据,并对已经掌握的证据进行核实,发现新的线索,追查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在讯问的过程中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理解的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自己进行辩护。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保障方面,法律规定的明显不足,也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
一、我国侦查讯问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对侦查讯问过程中的侦查讯问的主体、侦查讯问的地点、侦查讯问的程序、侦查讯问的时间和侦查讯问的具体步骤和方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侦查机关的权利可以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XX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也对侦查讯问制度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完善,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XX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禁止刑讯、变相刑讯和其他的不公正待遇的原则与理念。这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通过立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愿供述的权利。
(二)拘传与传唤后的讯问
XX年《刑事诉讼法》第84条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改为二十四小时,该规定有效的缓解了侦查办案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控制时间过短,导致侦办案件困难的情况。同时增加了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的规定。该修改便利离开侦查机关及时、有效的处理现行犯。第117条规定对传唤形式的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迫取供,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强化看守所的权利遏制刑讯逼供
XX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应当在拘留后将被拘留人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对以往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往往发生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时在第116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该条规定直接禁止了以往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提外审,从而有效的防止了刑讯的发生。以期通过对侦查办案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相应完善对看守所部分监督权力。
二、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侦查讯问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已经基本符合现代侦查讯问制度的特点,内容上也已经相对较为完整,但是由于侦查人员拥有法律赋予侦查讯问的天然权力而对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却赋予不足,从而致使我国侦查讯问权力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严重失衡的局面,目前我国侦查询问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虽然《刑事诉讼法》在第50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明确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并没有对《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进行改变,该条规定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形成了直接的冲突,直接弱化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同时因为该规定的存在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作为侦查讯问正当性的依据的知悉权,是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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