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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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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操作规范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其中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需要;
(二)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的实施对象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建设公益性公墓申请材料为:
(一)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一式两份);
(二)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
(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式两份);
(四)公墓征地红线图(一式两份);
(五)建立公墓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一式两份);
(六)公墓建设规划及设计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9-2090726
投诉电话:0779-2024037
附件:

附件1: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批
申请
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
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申请
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是否同意建设,并将审核意见送市民政局
审核
市民政局福利事务科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实地调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8个工作日)
决定
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意见
(5个工作日)
报送
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
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服务电话:2024037(福利事务科))
监督电话:2027202(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附件2:
××关于筹备建设××公墓的申请
××民政局:
殡葬改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县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移风易俗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殡葬服务设施尚不完善,阻碍了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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