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合并(分立)原因批准合并(分立)文件和决议合并(分立)时间合并(分立)前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是否欠税合并(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期合并(分立)后基本情况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备注告知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纳税人需要说明的与纳税有关情况:纳税人经办人:负责人:纳税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税务机关经办人:负责人:税务机关(签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设置。: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时使用。(分立)原因:填写合并(分立)的批准文件或企业决议中确认的合并或分立原因。(分立)文件和决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填写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文号和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只填写企业的合并(分立)决议。(分立)前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纳税人情况。是否欠税栏按照有无欠税填“是”或者“否”。(分立)时欠缴税款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分立)后基本情况:应按项目填写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纳税人情况。:由报告的纳税人填写与纳税有关的情况。包括:资产的分配、主要业务的归属、人员安排等。,税务机关存档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户纳税人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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