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之契合【内容提要】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关涉推定在刑事法领域的适用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问题,理顺二者的关系对于促进刑事推定理论研究意义重大。刑事推定规范具有专门的结构和效力特征。在规范的适用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属性为主观证明责任,符合客观证明责任始终固定于控诉方的无罪推定要求;被告人针对推定事实有效反驳的标准低至“真伪不明”的程度,亦与控诉方对于基础事实与全案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法定最高标准的要求一致。刑事推定完全契合作为证明责任分配准则的无罪推定的精神,二者不相矛盾。【关键词】刑事推定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是指法官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基于被证据证明确实的基础事实认定推定事实成立的事实认定方法。所谓刑事推定,顾名思义,是指刑事法领域中的推定。刑事推定的意义主要体现为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预先设置部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给被告方,以实现在具体诉讼中降低控诉方证明难度,有效追诉犯罪的程序功能。囿于事实推定是否存在问题在学界存在争议,尚未达成共识,为避免问题论述分散和太过复杂,本文仅在法律推定的范围内探讨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问题。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以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的人。⑴无罪推定的涵义具有多层次性,其是证明规范层面的证明责任分配准则、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程序保障原则和国际公约上的基本人权。一般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准则是无罪推定最基本和使用最为普遍的涵义。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准则,无罪推定的内容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其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其二,控诉方履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推定在刑事法领域存在的正当性问题一直以来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即在于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问题。无罪推定是刑事法之“网”中随处可见的“金线”,如果刑事推定背离了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那么刑事法应当拒推定于千里之外。在推定规范的适用中,存在两个不容置疑的基本事实,即被告人要承担部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和控诉方证明犯罪的难度实际被降低。于是,如下两个问题便成为认识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关系的关键:一是刑事推定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性质,即被告人在推定规范适用中承担的证明责任是否与无罪推定要求的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相矛盾?二是刑事推定中的证明标准,即推定在降低控诉方证明犯罪难度的同时,是否也一并降低了无罪推定要求的认定犯罪的标准?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3条分别明确规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和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以此为背景理顺刑事推定与无罪推定的关系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我国现行刑事推定规范的主要内容暂时搁置刑事推定的正当性不论,推定规范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客观存在是不争的事实。有学者曾经对“我国刑法中的推定事例”进行过系统的归纳,⑵但是笔者以为,其结论不乏值得商榷之处,似有泛化刑事推定之嫌。规范被冠之以推定之名应当同时具有如下结构和效力特征:其一,有基础事实。基础事实是推定的起点和基准,是实际被证据证明的对象。基础事实可以是单个事实,也可以是几个事实。其二,有推定事实。推定事实是推定的结论和目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中某一具体的要素。其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有常态联系。常态联系是指两个事物在通常情况下具有的伴生关系。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有常态联系是推定适用的基础,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推定事实一般也是存在的,二者相随共现的紧密关系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其四,有反驳存在的空间。常态联系非必然联系,当基础事实存在时,推定事实仍有不存在的例外可能,因此推定具有或然性特征,针对推定结论必须允许反驳。推定规范的设计应当体现反驳行使的空间。其五,有法律规范依据。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是推定适用的依据。至于这里“法律”指涉的内容,见仁见智。就原初的意义而言,“法律”应当仅限于由享有全国性法律制定权的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囿于我国国情,对“法律”作扩大解释必然是合理的,即“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以外,还包括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和向外发布的司法解释。其六,有强制适用效力。强制适用效力是指当基础事实得以证据证明时,作出推定事实成立的结论是一定的,除非由基础事实向推定事实推进的过程受到有效反驳的阻却。一般认为,推定的效力与依据是紧密相连的,以法律规范为依据的推定通常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以上述标准为参照,笔者认为,我国迄今仍具有效力的刑事推定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刑法》第282条第2款关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规定。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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