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保护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频繁的进入人们的视野,一方面它刺激创新,给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又造成了垄断,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使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发展共存,是现阶段我国法律面临的重大挑战。
关键词: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知识产权垄断;合理界限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
(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性质比较
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私法领域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结果。对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一般是从私权和无形财产权这两方面加以界定的。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即无形财产权。我们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意在将财产权的范围延伸到有体物以外的知识领域。
垄断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它是指一个或少数几个生产者在市场上独占或是具有控制地位的情形。法律上关于垄断的基本含义是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是状态。反垄断法是国家对市场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在促进创新上有相同的价值和作用,知识产权通过赋予权利人独占性和排他性的权利,为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与投资者确立可以期待并可以执行的财产权,刺激智力成果的商业性传播,从而鼓励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1]。反垄断法则通过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达到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各国对知识产权都规定一套自己的法律保护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反垄断法相似的,其宗旨具有一致性。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使受到相关法律基本原则的限制。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专门领域都规定了相应的规范使用制度。而在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国际组织更是制定了很多国际公约[2]。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是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直接规定的赋予权利人独占权利,列入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的垄断。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垄断权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的存在本身并不能说明他没有任何消极后果,知识这种消极后果是可以在可容忍的范围之内的,但是知识产权的拥有人滥用此垄断地位以获取垄断利益的,那么这种对合法垄断权的滥用就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3]。
在知识产权应用的现实中,存在大量滥用知识产权限制、排除竞争的现象,可以将其概括为不正当维持独占行为和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
1、不正当维持独占行为。这是滥用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它是指知识产权人自己不利用独占的技术,但是也不允许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拒绝他们使用或是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过于苛刻,严重影响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从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平竞争的角度看,由于知识产权人的独占维持行为,致使知识产权的权利标的长期闲置,妨碍其他人采用同样技术实施竞争,这不仅限制甚至消除了竞争,更为严重的是,这将阻碍社会进步和损害消费者可以从中分享的利益。
2、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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