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环保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一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管理,切实落实公司“节能、降耗、预防和控制污染,追求工程、人类与大自然的和谐的环境方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包括水(自来水、自备井、地表井、地下水)、电、煤炭、油料(汽油、柴油)、燃气等资源及能源。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使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外埠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外埠项目经理部在外埠施工时,在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同时,要遵守当地的有关能源、环保工作方面的法规、规章。本管理办法与当地的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章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团和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八、《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九、《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十、《北京市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十一、《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十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基本标准》
十三、《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十四、《城建集团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之第八章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第九章施工现场环卫卫生管理。
十五、《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手册》
十六、《北京城建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程序文件》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和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和规定为准。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行政保卫部负责公司环境管理手册、环境管理程序文件中所规定工作内容的实施。行政保卫部设置能源环保岗,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成立以单位行政副经理(工会主席)为负责人的能源环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能源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必须设专(兼)职能源环保工作人员。专(兼)职能源环保工作人员在公司行政保卫部和本单位能源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能源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
能源工作
第八条在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基础上,在能源管理工作上厉行节约,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节约能源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各单位要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制定下一工作年度的能源消耗计划,并将计划报公司行政保卫部。
各单位在制定能源消耗计划时,要按月并将生产、生活进行分别计划。
因工程需要而组建的项目经理部,要在项目经理部成立之日起,制定水、电使用计划。
第十条各单位要在每月5日(遇双休日提前)将本单位上个月能源消耗情况报公司行政保卫部。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在公司行政保卫部对其单位能源工作进行检查时出示。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能源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利用各种形式在本单位员工中广泛宣传节约能源的重要性及其意义,使之成为每名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十三条各单位负责能源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权利和义务向单位负责人提出节约能源的工作的建议、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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