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规范
第一条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二者统筹兼顾。
(二)人定位系统设备由现场的当班区队、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当班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三)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严禁擅自停用、移动和损坏,如需移动设备,要向矿调度中心汇报,由调度中心派专人移动。
(四)进行全员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维护基本知识教育,确保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条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定期维护正制度,每周至少进行一次设备表面清理。
(三) 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四)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人员定位系统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用仪表、工具,以保证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正常工作。
(五)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拆除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检修、拆除、改变与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读卡器线,需要停止人员定位系统设备运行时,必须报矿监控中心,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后,同专职人员共同处理。
第三条人员定位系统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四条人员定位系统运行管理
人员定位系统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通三防”、电器控制、人员定位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现场实践经验;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建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级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安全监控中心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图表:
(一)设备、仪器台帐;
(二)传感器检定、使用、管理卡片;
(三)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四)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五)系统使用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规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