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安全重于泰山
产品质量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使用性能问题,更有诸如食品、药品、电气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安全问题。
产品的存在也正是以消费为前提的,那么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即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适用性与安全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安全却关系到生存本身,安全显然重于适用性。
在现行调整产品质量的法律框架下,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使法定职权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或在接到举报后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二是,消费者自行监督,举报产品质量违法,为政府管理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要求生产者承担对自己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这两种监督在性质上是相区别的:前者的要害在于权力的界限,即在什么范围内实施监督;后者则在于政府管理体制是否为消费者提供了辨别产品质量的足够信息。由此可以判断现行制度是否合理。
现有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对于因产品适用性和安全性带来的不同后果并未区分,至少是并未作出明确的区分,这导致了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模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第一,现行体制影响市场主体的必要自由,微观层面影响产品质量的提高,宏观层面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生产的、买卖的自由,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生产者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是他的自由,正如毁坏自己的财物而未影响到他人时,法律不得追究;对于公开宣称自己的产品质量不是很好的人,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就不应过问。而从消费者的角度,在质量没有安全危险而对销售产生影响的几种情形中,除了质次价高是非理性的之外,质次价低,质优价低,质优价高,正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果消费者愿意选择质量较差的产品,那也是其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在自由竞争的框架中,生产者的自由与消费者的自由经过博弈会达到恰当的平衡。政府强行划定的质量标准,既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更侵犯了其消费意志的自由。这样,生产者难以充分竞争,消费者也难于得到合意的产品,必然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第二,现行体制下产品安全性的相关信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于充分获取,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损害到消费者权利中最根本的安全和健康权。以电气产品安全为例,消费者几乎不可能获知合格生产商名录,进行相关消费时就缺少了最重要的信息。由于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干预太广泛,对产品的众多一般质量指标的监督占去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而关系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的事务反而被忽视或者力不从心,使得类似情形非但无法避免,近年来更是不断发生严重的产品安全事件。这表明产品质量监督必须作出区分:消费者自行监督的范围只应限于一般产品的质量,涉及安全健康因素的产品质量只能由政府负责,政府有义务为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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