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征收补偿范围研究
摘要私有财产征收是城市化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在私有财产征收过程中争议最大和最容易激发矛盾的焦点还是征收补偿范围问题。因此,研究征收补偿范围对于缓解征收矛盾、减少征收过程中的群体冲突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征收补偿的范围是指对征收所造成的哪些损失给予补偿。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各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征收补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本文将在分析研究相关国家征收补偿范围的基础上,对我国征收补偿范围的确定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私有财产城市化建设征收补偿范围
作者简介:樊珺、刘晓洪,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67-02
一、国外征收补偿范围的实践
(一)美国征收补偿范围的实践
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中规定,对公共使用而征收公民的财产必须进行“公正补偿”(pensation),究竟公正补偿所及的损失范围是什么,美国联邦法院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给予了回答。联邦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判断“公正补偿”的标准是原财产所有人遭受的损失(the owner’s loss),而不是后来所有人所得的利益(the taker’s gain)。而在衡量损失的时候,是以财产在被征收时候的合理市场价值(just market value)。作为衡量标准的。征收主体不需要补偿被征收财产在征收以后的增值部分。
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合理市场价值”不包括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主观价值(比如个人情感),同时也不包括搬迁费用、律师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比如公司因为搬迁而可能遭受的各类损失)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如果对上面所列举的个人情感价值、搬迁费用、律师费用和未来利益全加以补偿的话,财产所有人就会积极地对财产实施过度投资行为,并且夸大以上各类成本,因此可能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扭曲激励机制。同时还因为,对个人主观价值的衡量实践中非常困难,不存在比较客观的统一标准,易于引起各种欺诈和不公平现象。
“合理市场价值”存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不应该考虑财产未来的价值。一般来讲,市场价值是要考虑财产未来价值的。买受人如果认为某个财产在不久的将来会更有价值,就会出更高的价钱。于是,法院在判定补偿金额的时候,往往需要法官引导陪审团对是否存在能够证明买受人认识到财产在未来会升值进而提高购买价格的证据。陪审团就需要判断财产是否存在于未来升值的“合理可能性”。如果存在升值的可能性,则评估价值中就要考虑财产的未来价值。都则,就不用考虑未来价值。另一个问题是,是否应当考虑被征收财产被用于现在用途以外的用途时可能产生的增值收益。美国现在的判例认为,在确定被征收财产的市场价格的时候,需要考虑该财产用于最好用途时候可能产生的最大收益,包含在将来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最后一个问题是“合理市场价值”是否应当考虑财产的地段价值,而不单单是考虑单独一块土地的孤立价值。. v. Powelson案件中,联邦政府需要征收一块土地修建田纳西河谷大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主张因为他的土地可以和其周边的三块土地合在一起修建成一个由四个小坝组合成的水坝体系。因此,应当按照该土地在四个水坝修成后组成的水坝系统中的价值进行补偿,而不应当孤立的确定单独一块土地的价值。联邦法院也认为确定合理的市场价值时应当考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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