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是建筑节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情况,结合工程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现就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系统
墙体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寿命相当的冷(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墙体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相关技术研究,支持发展了一批节能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并在一些工程上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陶粒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进行了示范,墙体自保温系统已具备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基础。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
1、墙体自保温系统的系统性能及组成材料的技术要求须符合《湖北省墙体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并被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
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未列入《推广目录》的不得应用于我省建筑工程。
2、在做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对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方案进行热工性能计算。只有在自保温体系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选用其他保温措施。
3、墙体自保温系统的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墙体材料、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冷(热)桥处理用保温材料等)必须由该系统产品供应商提供,系统产品供应商应对系统的所有组成部分做出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检验报告,并对整套材料的质量负责。
4、凡在建筑工程设计中已经选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节能型材料作为外墙时,应通过墙体自保温系统满足节能标准要求,不得另加粘贴保温板材、涂抹保温砂浆等外保温措施。
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应用作如下规定:
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
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设计单位应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明确外墙外保温系统防火构造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施工单位应按设计和标准要求将防火构造施工纳入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加强易燃材料的现场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外墙外保温系统粘贴饰面砖应充分考虑地震、风荷载、自重以及气候、环境对基层材料变形的影响,确保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耐久性。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不宜粘贴饰面砖。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最大应用高度不得大于40m。
4、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方案:
①系统应采用热镀锌电焊钢丝网增强和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可靠锚入基层,增强网和锚固件构成的系统应能独立承受风荷载和自重作用。
②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锚固件、抗裂砂浆、胶粘剂、界面砂浆、增强网、饰面砖、填缝材料等要具有相容性,且各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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