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废物与严控废物普查培训
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管理
华南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王德汉(系主任,博士生导师)
一、介绍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新旧名录的差异
三、重点行业固废排放系数
四、国外对危险废物的管理经验(废旧轮胎、废电池、电子垃圾)
一、介绍危险废物及严控废物的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危险废物法律法规
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01-2010)》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1-2010)》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包含于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由于我国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起步较晚,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尚不完善。1985年,国家环保局在污控司内成立化学品和固体废物管理处,开始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管理。1995年10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有关固体废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规,使《固废防治法》的实施得到具体的落实。随着全球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断增加了诸如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等新的内容和内涵。几经努力,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废法》由原来的六章七十七条增加到六章九十一条,其中,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有了更加的完善。
我国1999年颁布了危险废物名录共47类,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即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将危险废物利用行为纳入许可证管理体系。通过危险废物的名录制、申报登记制、转移联单位、许可证制,从而完善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制度。
分类管理制度《固废法》第50条规定:“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申报登记制度为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的情况,《固废法》第4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
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固废法》第24条分别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根据这些规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进口前必须进行检验和审批,从而有效地遏制了危险废物入境。
危险废物行政代执行制度《固废法》第46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处置,处置费用由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行政代执行制度是一种行政强执行措施,它保证了危险废物能及时妥善、适当的处置;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规定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许可证制度《固废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许可证制度强调必须对从事危险废物相关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它将有助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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