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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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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6月20日市政府第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9月29日起施行。
市长:孙喆
2014年8月29日
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并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燃油、电动驱动专供残疾人单人使用的正三轮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并且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我市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负责市辖区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工作。
质监、工商、交通、城管、残联、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各部门联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非机动车市场良性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非机动车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为非机动车通行创造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非机动车道停放车辆、从事经营或者有其他妨碍非机动车通行的行为。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销售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严禁销售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鼓励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和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或废旧电瓶。
第二章登记管理制度
第八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登记证书:
(一)人力三轮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电动自行车。
其他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其所有人申请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并悬挂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住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二)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结构、主要技术参数。
第十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市、县(市)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一)非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非机动车合法来源证明; 
(三)非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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