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告
2007 年第1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
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调整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008 年12 月1日前,按照以往《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使用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00 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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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03-15 11:1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Prunella vulgaris L.)、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 paniculata L.)、鸡蛋花(Plumeria rubra )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花生四烯酸油脂
中文名称
花生四烯酸油脂
英文名称
Arochidonic Acid Oil
主要成分
花生四烯酸
基本信息
来源:高山被孢霉(Mortierella alpine)
生产工艺简述
以高山被孢霉为菌种,经发酵培养制得菌丝体,菌丝体经过滤、压榨、干燥、萃取及精制后得到花生四烯酸油脂。
食用量
≤600毫克/天(以纯花生四烯酸计)
质量要求
性状
无色至浅黄色油状液体
花生四烯酸含量
≥38g/100g
反式脂肪酸
≤1%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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