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者还了解到,黄河科技学院现任院长杨雪梅,近几年一直忙于申请硕士授予点,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行教学改革。在她的推动下,学校的专业和课程设置更多地引入了企业的建议,同时,她还为学校引进了第三方评价,包括实行校际合作,开展本科生的基础知识、技能与理论测试,引入国家标准化职业(行业)资格考试,邀请企业评估人才,组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外审等等,这些办法让学生在校内就了解到走入社会和面对市场需要具备怎样的能力,提高了毕业生的内涵竞争能力。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允许举办者选择子女接班,无论对于创始人而言,还是对于即将接班的子女而言,都是一种极大的激励。对子女而言,他们意识到父辈办学不易,往往会投入极大的热情和精力来认真办学。
一位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女儿就曾表示,父亲认真办学、以校为家、爱生如子、生活俭朴的精神深深感染了她,她一定以父亲为榜样,将这份教育事业发扬光大。她还特别指出,虽然自己的家族成员占据了董事会中的多数位置,但是她并不认为学校是自己家族的,“毕竟事业做到现在,这个事业早不是家族的了”。
但是,也有一些民办高校的第一代创始人去世之后,接班人违背了创始人的办学宗旨,不顾教育的公益性和崇高性,也不具备管理一所大学的能力和素质,导致学校出现挫折。
制约与监督
大学校长在学校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特别对民办高校而言,能否选出合适的接班人,不仅关系到一所学校的生死存亡,甚至决定了民办高校未来的发展态势,影响到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教育报刊社原社长兼总编辑唐仲扬,力倡民办教育者和全社会都来关注民办学校接班人问题。唐仲扬认为,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要义不容辞地指导民办学校举办者选拔和培养接班人。
随着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在国家将出台的有关政策中,拟对亲属回避问题有所规定。有些地区也已经行动起来。陕西在已出台的文件中提出,对非营利性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王一涛则认为,政府不宜对此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比如,不能出台政策规定不允许创办者让子女接班。出台这样的政策会严重打击举办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对民办高校举办者子女接班进行直接干预,并不意味着政府不能采取监管措施。《教育规划纲要》用“两个重要”定位了民办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即“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并要求“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秦和认为,“政府既要本着简政放权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干预;又要加强监管,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王一涛建议政府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有效监管。
第一,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控,尤其是资金的控制。资金是民办高校的命脉,很多民办高校的风险和危机也都是从资金开始的。保证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保证资金不被用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投资。当然,政府的资金监管不能影响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继续坚持实施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督导专员原则上应该进入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
第三,当民办高校接班人管理水平不高而导致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出现明显下滑时,督导专员有义务督促接班人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当接班人拒绝政府和督导专员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无明显起色时,政府可以给予减少招生指标等惩罚。
从长远来看,民办高校的子女接班现象或只是一个阶段性问题。
西京学院副院长马成胜就表示,家族化成分在西安民办高校创业初期,起到了事业成功的决定性作用。而接下来也面临规范化的问题,就得有个去家族化的过程。
而随着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试点的展开,国家正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创办人通过公共化的方式而非家族化的方式选择接班人。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积极开展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试点。温州、上海、福建、陕西等地早已行动起来,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并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大力度的财政补贴。例如,陕西省从2012年起每年拿出3亿元扶持省内的民办高校。
这或许会成为一个风向标――当越来越多的地区给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政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时,或许会真的诞生一批选择非营利性发展模式并通过公共性而非家族化的方式选择接班人的民办高校。
“对于我国很多民办高校而言,第二代领导者就将从家族外部挑选第三代接班人,而不是培养子女成为新的领导者。”王一涛说。
除了国家政策的引导、各级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还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这有助于民办高校完成领导权的顺利交接。
一方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用集体决策代替个人决策,从而使民办高校能够选出合适的接班人,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排斥在接班人选之外;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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