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师校发〔2009〕1号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学校及社会各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等法规,学校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一月四日
北京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学校及社会各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公布的《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7号令)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社会及个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是学校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是记录学校工作发展的重要依据,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承担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反映和衡量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单位都要重视档案工作,保证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档案馆是保存和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并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中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立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员负责具体的档案工作;
(二)贯彻执行《北京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及其它档案工作文件;
(三)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四)按时移交档案,做到立卷规范,归档材料齐全、完整。
第七条
如有需要,学校二级单位可以设置档案分馆,由本单位领导并接受档案馆业务指导。档案分馆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分馆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员。
第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九条
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助;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条建立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纸质、电子以及照(胶)片、录像(录音)
北京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