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实习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公司) 乙方: (个人)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 (兼职/实习)。 乙方受甲方聘用负责 项目的 工作,聘用时间以项目时间为准。 劳动报酬为 元/月或合计 元或 元/天,餐费补贴为 9 元/天。 第二条 乙方在合作期间利用物质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有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和不成文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必须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相关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能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六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受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A 种(没有作出规定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 甲方在支付乙方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需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再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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