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出嫁女的责任田之争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
案例速递:
徐丽是某村农民,2001年出嫁到邻村与王华结婚生子,由于之前邻村已经进行过耕地分配,因此并未在邻村分到田地。由于徐丽尚有两兄弟在某村,因此该耕地由自己兄弟耕种,村委会也未将该耕地收回。2007年,徐丽所在城市扩建,该村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责任田全部被征用,徐丽的责任田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村在将土地补偿费分发给各农户时,其兄弟以徐丽已经出嫁为由,自己领取了土地补偿款。徐丽知情后多次找到兄弟要补偿款,均遭到拒绝。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妇女财产权益而发生的土地补偿费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在本案中,徐丽在出嫁后并未在邻村分得田地,且村委会未收回徐丽承包的耕地。因此,对暂由其兄弟耕种的耕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当支付给个人,土地补偿费归集体。
徐丽依法享有对自己承包经营土地补偿费用的领取和支配权益,其兄弟只是代为耕种。因此,其兄领取徐丽的土地补偿费用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依法返还。
出嫁女的责任田之争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