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初稿)一、为了规范船舶设计市场,建立合理的船舶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的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船舶工程设计的企业(单位)资质认可的基本条件。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船舶工程设计的独立经营企业(单位)和造船、航运等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直属的设计部门。三、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适用于下列术语和定义(一)船舶本标准所指的船舶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建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办法》的规定应该进行法定检验和登记的各类排水和非排水,机动及非排机动的船、艇、筏以及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设施。但下列船舶除外:1、军用舰船。2、体育运动船艇。3、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登记的船舶。(二)设计系指新建船舶和对现有船舶进行改变用途或性能的设计,以及船舶专用设备的设计。(三)船长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的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舯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四)主机总功率推进系统主机额定功率之总和。(五)载货量载重量中允许装载货物的最大值(按GB/T7727.2-1987)。(六)总吨位按有关吨位规范丈量核定的船舶总容积(按GB/T7727.2-1987)。(七)装机总功率驱动原动机功率之总和。四、船舶设计资质认可条件(一)船舶分类和等级1、船舶分类船舶分客船、货船、危险品船、工程船/作业船、非机动船、高速船、渔船、移动式和固定海上设施。客船: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包括客滚船。货船:专运货物的船舶,包括干货船、滚装船、载驳船等。危险品船: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划》规定的危险货物的船舶。如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运输船等。工程船/作业船:用途为专门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如推/拖船、起重船、挖泥船、打桩船、航标船、浮船坞、供应船、消防船、海洋调查船、水文测量船、航天测量船等。非机动船:无推进装置的船舶。如驳船、囤船。高性能船: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如气垫船、小水线面双体船、地效翼船、水翼船、穿浪船等。渔船:从事渔业的船舶,如拖网渔船、延绳钓船、鱼类加工冷藏船、渔政船、渔业资源调查船等。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设施:从事海洋资源(油、气、矿藏)开采、开发的各类平台和设施。如半潜式、自升式、坐底式、行走式、固定式钻井平台;导管架、生活模块,动力模块等。2、船舶等级船舶等级按船长或空船重量或主机功率划分一等船长>150m、或空船重量>5000t、或主机功率>6000kW;二等150m≥船长>120m、或5000t≥空船重量>3000t、或6000kW≥主机功率>4000kW三等120m≥船长>80m、或3000t≥空船重量>1500t、或4000kW≥主机功率>1000kW四等80m≥船长>60m、或1500t≥空船重量>500t、或1000kW≥主机功率>500kW五等船长≤60m、或空船重量≤500t、或主机功率≤500kW(二)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船舶工程设计资质(以下简称设计资质)分为设计综合资质、设计行业资质和设计专项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乙两级。行业资质根据船舶工程规模和技术特点设甲、乙、丙、丁四级。专项资质按每项设备具体情况设甲、乙两级。各级别船舶设计企业(单位)可承担附录三“各类船舶分级表”所对应的船舶工程设计,但不能承担上一等级船舶工程的设计。移动式和固定式海上设施仅限具有甲、乙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单位)承担设计。(三)船舶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等级的条件船舶设计企业(单位)资质主要根据其资历和信誉、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业绩成果等方面划分。1、船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1)甲级1)资质与信誉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企业法人下属船舶工程设计部门,有20年及以上船舶工程设计资历,是行业的骨干单位,并具备船舶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良好信誉。②独立地承担过与企业(单位)综合资质相对应的船舶工程设计不少于5项,其中海上设施项目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③企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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