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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刑事案件逮捕适用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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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刑事案件逮捕适用研究摘要:流动人口为城市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力量,但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等特点,在流动人口刑事案件中,为了保证诉讼进行,逮捕措施适用率较高,本文将从这一现状分析其深层的原因,并希望对流动人口刑事案件的逮捕适用有更多的借鉴。关键词:流动人口;逮捕;适用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16209人,%;提起公诉1148409人,%。[2]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调研报告中关于近10年逮捕的数字统计,逮捕率平均在85%以上。而流动人口因为其特殊性,其刑事案件逮捕适用率更高。,且文化程度较低;流动人口大多是来城市务工人员,这些人员多为青壮年,多从事出卖劳动力等文化程度要求低的行业,如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同时文化层次较低,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居所变动较频繁;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就业上他们往往不具有竞争优势,很少有固定工作、收入。同时由于其收入水平较低,流动人口大多居住在城市偏远的城乡结合带,以那里较为低廉的出租房为主,或者是无物业管理的出租房内,私人旅店、偏僻的洗浴中心等也是他们的落脚点[3],居所变动也较为频繁。;主要是盗窃、抢劫等侵财类案件多发,这也是由于流动人口对财富的渴望,而由于自身的能力限制,其很难以自己的劳动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经济利益的催动下,侵财类的案件多发、频发。2流动人口逮捕适用畸高的原因近年来流动人口的刑事案件日趋严重,对流动人口逮捕率也居高不下,但是大量适用逮捕措施不仅没有缓解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的现状,还忽视了对流动人口的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逮捕不仅没有起到其震慑犯罪的作用,反而成为侵犯人权的利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完善:我国法律对于流动人口逮捕必要性无专门规定,只是《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6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的是情形之一便是,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这一条规定并不是针对流动人口的,但是实践中却往往适用于流动人口。从实践角度来看,司法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刑事案件时也往往陷入困境,从流动人口本就是以工作、生活在异地居住的人群,这些人往往居无定所,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也因此司法机关即使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也很难做出不捕决定。:实践中无固定居所即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但是,何为固定居所,司法机关对其理解过于狭隘,在办案中对于抓获的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常以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对待,采取羁押措施。法律对实践中长期居住的暂住地等是否可以确定为固定居所也无规定,司法机关一般也不把其认定为固定居所。也因此,即使是轻刑案件,流动人口作案的轻刑犯适用逮捕率也比本地轻刑犯的逮捕率高很多。甚至有些地方,对流动人口不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轻重均予以逮捕,在对待本地人员与流动人口在逮捕上的适用明显存在不平等。此外,司法机关对流窜作案理解存在偏差,习惯性将“流动”与“流窜”对等,导致流窜作案的适用被严重扩大,对流动人口存在有罪即捕的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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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birth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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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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