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审计局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监督和依法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务员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审计业务科室负责人、综合科室负责人和专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以下统称审计执法人员)在实施审计(含审计调查)过程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因审计执法过错造成损害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因审计执法造成损害后果的,以及违反党纪和廉政纪律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造成损害后果,是指审计执法人员因审计执法过错,损害国家利益,侵犯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重大损失、给审计机关造成的重大不良影响。第四条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审计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追究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一)审计事项经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裁决、复议机关裁定撤销、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二)未执行或违法执行法定程序,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三)有意隐瞒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在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擅自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材料的;(四)未按经批准的审计方案实施,造成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五)收集的审计证明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有重大遗漏、不合法或严重失实,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出现重大数据错误的,明显影响审计定性造成处理、处罚错误或失当的;(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予追查而故意未予追查,或串通被审计单位提交虚假证明资料的;(七)审计事项的主要事实不清或定性错误的,对审计发现问题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定性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的;(八)未经规定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擅自决定减轻、免予审计处理、处罚,或在审计报告中不予披露的;(九)泄露国家秘密、审计工作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十)在审计过程中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十一)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追究的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第六条审计执法人员的审计执法责任,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及本局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认定。(一)因承办人个人原因导致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个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二)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上级领导批准或者会议研究决定的,由批准或主持会议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三)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或会议研究决定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第七条局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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