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市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部门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为校内各部门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六)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合同,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根据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
(一)人事处:负责学校涉及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劳务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室:负责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三)总务处:负责学校食堂承包、资产设备采购使用与处置、设施设备维修、保洁服务采购、绿化养护承包等合同的管理;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和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四)德育处:负责学校学生校服、素质教育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校档案室。
(五)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校长报告。
第九条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校长室负责。
第十条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一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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