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认定(第五条){背诵}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的重大事项有不实内容,而不予以指明;
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以指明;
被审计单位要求其出具不实报告,而不予以拒绝。
举证免除民事责任(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2)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3)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审计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答案】
(1)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2)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3)根据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总体应对措施,根据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程序;
(4)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5)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会计师不能对鉴证业务提供绝对保证
对鉴证业务不能提供绝对保证的原因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体来说,是由于:
(1)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2)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3)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4)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5)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质量控制制度的两个目的{背}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它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多选)
,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新业务前应当考虑的事项(多选)
;
,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
,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是否具备(或者能够聘请到)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
业务执行的四个环节(多选)
(1)对业务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与复核;
(2)业务执行中的咨询;
(3)意见分歧的处理与解决;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不属于网络事务所的情形
1共担的成本不重要;
、审计手册或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
。
对原来向被审计单位提供非鉴证业务的防范措施(多选)
(1)审计项目组成员中不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
(2)如有必要,由项目组之外其它的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另一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由另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程度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业务层面的维护独立性措施:
由未涉及非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非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之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向客户的独立董事、行业监管机构或其它注册会计师等独立的第三方咨询;
和客户的治理层讨论职业道德问题;
向客户的治理层披露收费的性质和收费金额;
请其它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者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定期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高级员工。
认定的分类
各类认定的含义
具体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需要确认的事项)
发生
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
完整性
所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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