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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合同-上海食品药品检验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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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委托检验与项目委托合同(2013版)
甲方(委托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委托方):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500号药检业务楼
电话:021-50798159、021-50798160
依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验事宜,在平等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兹遵守。
一、委托事项
1、乙方对甲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检验内容等事项由附件《检验委托单》(编号:SIFDC-BG-032或SIFDC-BG-170)或《项目委托单》(编号:SIFDC-BG-069)另行约定。
《检验委托单》与《项目委托单》的内容系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双方商定,可在本合同的框架下,另行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或技术服务合同(含技术培训、技术中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检验期限
1、检验期限系指从收到样品之日起第二天起算,计算至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出具日当天。具体以《检验委托单》、《项目委托单》或双方的其他约定为准。
2、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1)政府部门或准政府部门委托检验、法定检验;
(2)发生公共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上级部门指派任务;
(4)上级部门工作检查或另有重要指示;
(5)不可抗力。
三、样品
1、甲方提供的样品应满足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及乙方受理的相关要求。
2、样品的采集由甲方完成,甲方应以合理的方式将样品交付乙方。
3、乙方仅对收到的样品进行检验,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仅对甲方提供的样品负责。
4、乙方收取样品后,发现样品的状态不符合或无法满足检验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样品。
5、余样的处理由《检验委托单》或《项目委托单》另行约定。
四、检验报告与检验结果
1、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应交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2、乙方经政府或甲方同意或特定情况下,可以公开发布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的内容。
3、如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或检验出非食用物质的或发现潜在风险的,乙方有权将相关情况上报相应监督管理部门。
4、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仅对来样负责。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进行不当宣传。
5、乙方依《项目委托单》出具的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仅作为甲方研究分析参考之用或向政府、司法机构提交,除此之外,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承诺利用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作出的分析、生产或其他行为所造成结果或导致甲方受到的损失均同乙方无关。
五、保密条款
1、双方在委托检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涉及检验相关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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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aritime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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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