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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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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东科技学院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督促学生干部正确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同学们的监督,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学院学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各级学管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学管组织、团组织应该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群众之上。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群众的表率。
第二章学生干部及主要干部
第六条学生干部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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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团体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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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主要学生干部
主要学生干部是指院、系共青团书记、副书记、各部正副部长;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文艺负责人;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产生原则:
、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班委会干部按第八条原则产生,由辅导员(班主任)任命,报系学管部门备案;团支部干部由班级团员选举产生,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分工后报系团总支审定备案;各系班、团主要干部由系学管部门报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备案。
、系团总支部:系学生会干部由该系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或班级干部自荐,系团总支组织候选人选举后确定,报学生处备案;系团总支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系团总支组织候选人选举后确定,报院团委审定备案。
,学生工作处任命后产生,各系学生会主席是院学生会副主席的候选人。
,特殊情况下由各系团总支推荐,院团委负责人组织选举产生。
、文艺团体负责人由各团体选举产生,报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批。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周围;
,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
,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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