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县环境监测站于岩
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所有这些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源头上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3、公众参与制度。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并没有成熟的公众参与制度,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一方面非常零散,另一方面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有关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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