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软件行业基本公约-宁波软件行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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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软件行业基本公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宁波市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市场环境,保障软件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是在我市境内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技术进出口等各项软件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和市软件行业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软件经营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市软件行业协会或省软件行业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它软件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软件经营单位可以向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软件用户因软件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市软件行业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市软件的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它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其选择。
第七条软件经营单位在从事软件经营活动时,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通过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它软件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它软件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在软件采购招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它竞争对手;
6、将自由软件及经赠与、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取的不具有拥有自己版权的软件上市销售,或未经开发者同意以拷贝,截取等手段获得的软件产品进行商务活动。
第八条软件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4、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5、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九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应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履行登记手续。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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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