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尊重和维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基本情况;
(三)下设的秘书处组成部门、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五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还应当包括:
(一)在本组织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
(二)本组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将备案的募捐方案,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还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前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慈善组织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终止的,应当公开终止的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为慈善项目开展了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该慈善项目信息条目下公开相关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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